大家知道,工廠超標排污要被處罰,但是,許多人卻不知,項目施工任性排污,同樣屬違法行為,會被查處。今天的以案釋法欄目,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件回顧
9月22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遂昌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綠劍專項執法行動排查過程中,發現位于遂昌縣妙高街道后江P29地塊房地產開發項目,上游來水流經項目施工場地后,沖刷產生的廢水經三格沉淀池沉淀后外排雨水溝,并最終外排入北溪。隨后,執法人員對外排廢水進行了采樣檢測,結果顯示懸浮物濃度為340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4中一級排放標準要求。
處理結果
麗水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已構成違法,遂昌分局于9月29日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遂昌分局于10月19日對當事人下達處以罰款15萬元的處罰決定書。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