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山東省巨野錦晨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野公司)與河南精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眾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含酸廢水,交給沒有處置資質的寇忠漢、寇自偉等人,后寇忠漢、寇自偉聯系靳學建等人,將上述工業含酸廢水通過靳學建所在的范縣污水處理廠的暗管非法傾倒進河南省范縣城市污水管網。經鑒定,工業含酸廢水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34廢酸類”危險廢物。范縣污水處理廠不具備處理上述工業含酸廢水的能力,廢水中的危險物質被排入黃河支流金堤河內,對金堤河造成嚴重污染。經河南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評估,巨野公司非法傾倒的危險廢物造成的地表水環境損害數額為358萬余元、環境污染財產損害數額為11萬余元、應急處置費為89萬余元;精眾公司非法傾倒的危險廢物造成地表水環境損害數額為175萬余元、環境污染財產損害數額為5萬余元、應急處置費43萬余元。
【裁判結果】
本案部分涉案主體因構成刑事犯罪,已經另案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一)巨野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費用459萬余元和358萬余元,精眾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費用224萬余元和175萬余元;(二)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如二被告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明顯降低環境風險,并經過第三方評估,兩年內產生的污水均符合排放標準,且兩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在協議生效后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向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抵扣第二期應支付款項,二被告所支付的技改費用等于或大于第二期應支付款項時,二被告不再支付第二期應支付費用;(三)二被告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費可向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抵扣第二期應支付款項的相應數額;(四)二被告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分別在國家級媒體上為其污染環境的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針對跨省非法傾倒工業廢水污染黃河主要支流,嚴重危害黃河流域水體安全的違法行為在刑事案件后,另行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考慮到企業的實際困難,由被告分期支付賠償款,先期支付一部分環境治理修復費用、財產損失及應急處置費用,并積極進行企業技術改造,提高企業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術能力,用技改資金折抵第二期環境治理修復費用,不僅最大限度地修復生態環境,而且積極助力企業綠色轉型。本案還探索了由涉事化工企業購買環境責任險折抵環境修復治理費用的責任承擔方式。環境責任險目前并非化工企業強制購買的保險,通過購買此種保險,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將大大增強高風險化工企業修復生態環境的能力,最大限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濮陽地處豫、魯、冀三省交界,是全國重要的化工基地,被告的非法傾倒工業廢水的行為污染了黃河的重要支流金堤河,有關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檢察機關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實現了刑事打擊與民事賠償的有效銜接,確保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