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奉化分局在現場執法檢查中發現,奉化某公司表面處理車間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從廠區東側排放口排出,廢水檢測結果顯示,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B等級標準。該公司廢水流經綠化帶后進入道路雨水收集溝,導致生態環境受到損害。
經調查,該公司未經環評審批驗收,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22萬元。重金屬超標排放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調查。
損害賠償,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敝幎ㄒ约啊秾幉ㄊ猩鷳B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市委辦發[2019]31號)文件要求,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該局立即啟動損害賠償工作,與涉事公司共同委托寧波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對該事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共計造成水環境損害數額為84060元。該公司和生態環境部門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就生態損害賠償事宜經磋商達成一致,并已履行完畢。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該公司除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外,是因廢水超標排放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還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通過磋商達成賠償協議,是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重要途徑,在損害事件發生后,生態環境部門主動與義務人磋商,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評估,經磋商后達成一致,對其他類似案件具有較好的借鑒作用,積累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經驗,對轄內廢水產生企業有重要的宣傳、教育、警示作用。